由于浙江省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使我公司產品在浙江省受到極不公平與合理的對待,將排煙溫度只有300℃的燃油鍋爐效率認定只有68%,不負責任的認定為嚴重不合格產品,在整個質量抽查的過程中,對數據不通報廠家,不實事求是,存在數據不嚴謹及排擠的做法,我公司對此表示極度的不滿,特將事情公示如下:
1、 鍋爐設計于2004年12月,圖紙有經過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通過。
2、 產品的制造我們不存在任何的偷工減料,粗制亂造的行為。
3、 本鍋爐我們在2006年就制作了約15臺完成,屬于比較早期的設計圖紙與方案,我們自測時已發現效率有問題,2006年12月已經補發了修改通知增加尾部受熱面(未修改圖紙),出廠時為2009年2月,業務銷售時未提示客戶必須配置且質量證明書內忘記寫明(事后我們有補充說明)。
4、 此臺鍋爐浙江當局在測試前客戶已經使用了約6個月,鍋爐各方面的情況也已經有所改變。
5、 當此臺鍋爐未配尾部受熱面銷售給客戶經浙江省技術監督局抽查發現后,我們立即進行了整改(有整改資料與申請復試資料),且效率達到要求。但當局不承認該整改結果,堅持整改部分不計入鍋爐效率;在整改不接受后,我們提出對該臺鍋爐停用,我們另給客戶一臺新式的產品進行安裝后測試,當局依然不接受,堅持對該臺鍋爐進行處理,且在溝通中也表示就是要抓外省的典型。
6、 浙江局連續2次寄給我們文件,要求我們申請復測,但文件內從來未提到該鍋爐的測試具體結果是多少,且經過詢問也沒有得到具體結果,只是說達不到設計效率及與設計差距太大(經電話聯系也只是說檢測了一下排煙溫度比較高,告知我們溫度約有310℃)。我公司申請復試,被告知時間已無法安排,且在聯系過程中辦事人員給予我們誤導(提示說:反正你們測試也達不到設計效率基本等于白測),也一直未告知我們企業,如果產品能效低于什么標準將會被如何處理,所以造就了我們最終沒有經歷產品復測的過程。
7、 2010-5-7日浙江當局舉行新聞發布會,浙江當局是以低于設計效率的20%做為認定嚴重不合格的基本依據,告知我廠此臺鍋爐的效率僅為68%,我們自己用320℃排煙溫度進行熱力計算校核推算出大概效率在80%以上,我們承認該產品效率達不到86%,但也并非如浙江當局所只有68%的鍋爐效率,我們企業不明白他們的數據如何來的,為何不接受企業的整改就直接認定為嚴重不合格。質量抽查無非就是要企業改進有問題的產品。
8、 我們企業自己也需要對產品改進,接受我們產品的質量問題,但針對此臺鍋爐問題的最終處理意見我們不完全認可,因為國家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在2009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該臺鍋爐于2009年2月底就通過了當地的安裝驗收,浙江當局對新《條例》實施前的鍋爐產品實行能效抽查缺乏法規的有力支持,不太符合法規要求。
以下附上我們幾個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