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為進一步加大能源結構調整力度,控制原煤消耗量增長,降低因燃煤產生的污染物對空氣質量的影響,自今年3月7日起,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禁止新建各類燃煤設施,包括電廠鍋爐、工業鍋(窯)爐、煤粉鍋爐及供熱鍋爐。
根據相關規定,各部門應嚴格執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有關規定,嚴格項目審批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運入、存放、燃用高污染燃料。
對于違反規定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燃煤設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運入、存放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予以處罰。
另外,凡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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