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4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寧夏第一部全區性供熱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寧夏供熱工作開始有法可依。
供熱能力不足、熱源建設滯后,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供熱需求;供熱鍋爐、管網等設施老化嚴重,供熱質量得不到保障;供熱企業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低,供熱成本高、經營效益差;供用熱矛盾比較突出,供熱投訴多……每年供熱期,這些問題就成為眾多北方城市面臨的“頑疾”。
2011年12月1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部《條例》。它包含八章五十八條內容,針對當前供熱事業發展實際和供熱規劃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規范了供用熱雙方的行為,明確了供熱價格制定、采暖費的收繳方式和時間、供熱計量收費以及供熱保障與監督等內容,建立了供熱質量綜合評價與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在供熱與用熱方面,《條例》規定:供熱期間,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無合同約定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日向用戶退還日標準采暖費的50%。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是,若因熱用戶改變房屋結構、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或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此外,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在接到用戶反映后12小時內測溫。若雙方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托的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室溫檢測辦法由自治區供熱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在采暖費計收方面,《條例》明確:今起,新建建筑和已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既有建筑,供熱單位須按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收取采暖費。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卻未實行計量收費的、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共用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自用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后,熱用戶可委托供熱單位維修,費用由熱用戶承擔。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評價不合格的供熱單位,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依法吊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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