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霍山縣環境保護局于2011年11月11日獲悉,安徽東都商務投資有限公司(上島假日酒店)鍋爐房噪音過大,冒出的濃濃黑、白煙晝夜,請縣環保局實地勘察、勘查,并作出處理。
霍山縣環境保護局經過實地勘察、勘查,認為安徽東都商務投資有限公司(上島假日酒店)燃煤鍋爐房煙塵、噪聲超標排污,嚴重影響了周邊群眾的正常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及時對安徽東都商務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一是立即停止違法排污,二是罰款10000元。后舉行了聽證。
被申請人安徽東都商務投資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把霍山縣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不當作一回事,霍山縣環境保護局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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