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2年烏魯木齊市燃煤供熱鍋爐實施天然氣改造相關優惠措施的通知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各相關單位:
《2012年烏魯木齊市燃煤供熱鍋爐實施天然氣改造相關優惠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烏魯木齊市燃煤供熱鍋爐實施天然氣改造相關優惠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第十次黨代會和市委十屆三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確保我市2012年供熱能源結構調整工作有序推進,切實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優惠措施:
一、凡納入2012年“煤改氣”工作計劃,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務的改造單位(業主),由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設備改造補貼,其余資金由改造單位(業主)自籌解決或由其權屬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其中,改造補貼根據核定后的燃氣鍋爐噸位,按照12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貼。
對實施“煤改氣”的大型燃煤集中供熱鍋爐房,除享受規定的設備改造補貼外,由市政府對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進一步支持,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工程建設總投資的50%。
對實施集中“煤改氣”的居民自采暖燃煤小鍋爐,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改造工作。其土地費用(征收補償、拆遷等)由區級財政承擔,其余工程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
對實施“煤改氣”的工業生產鍋爐,根據其現有噸位,按照12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對實施“煤改氣”的改造單位(業主),采暖期執行相應的燃氣供熱價格。依據燃氣供熱運行成本以及建筑物能耗水平實際情況,針對公建、民建分別制定相應的供熱價格和熱計量價格。同時,對供熱用燃氣執行相應的優惠價格。
三、對新建燃氣鍋爐房用地,國土部門應優先進行劃撥和調整,并作為市政公用建設用地無償提供給供熱單位使用。
原鍋爐房用地在滿足燃氣供熱設施建設需要后,在明確由供熱單位保持閑置用地原有用地性質的前提下,為未來公用設施預留空間,因地制宜建設居民健身活動場所綠地或社區公共設施。
四、對實施“煤改氣”的改造單位(業主),其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優先考慮納入我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按照相關政策給予補貼;需進行老舊管網改造并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可優先考慮納入我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給予相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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