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近日徐州市依照法定程序取締、拆除或整治市區范圍內的燃煤設施,今年11月底前對禁燃區域內暫不在集中供熱覆蓋范圍或供汽不能滿足正常生產需要的燃煤設施,實施限期改燃清潔燃料;對禁燃區域內已納入關停轉遷范圍或能夠實行集中供熱替代和其它能源替代的燃煤設施,實施限期拆除;對禁燃區域內未列入上述改燃和拆除范圍的現有燃煤鍋爐設施,均按治理要求實施改燃或拆除;凡已在質監部門注冊并取得鍋爐使用證,且按照節點進度和整治標準要求完成拆除或改燃任務,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后,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償,對完成改造任務的區政府給予一定工作經費補助。限期內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強制拆除。11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區禁止燃煤工作,確保市區煤煙型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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