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4年10月28日,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萊西大隊對青島華地熱力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其新上的1臺DHL100-1.70/130-AⅡ燃煤鍋爐。但是該鍋爐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就擅自于2014年8月開工建設。該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DHL100-1.70/130-AⅡ燃煤鍋爐項目停止建設。并對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市環保局將申請萊西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悉,2015年4月16日,萊西市環保局依法對青島華地熱力有限公司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告知其由于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依法向其催告。請該單位自收到催告書次日起10日內履行DHL100-1.70/130-AⅡ燃煤鍋爐項目停止建設、繳納罰款15萬元及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15萬元的義務。如果逾期仍未履行義務,將依法申請萊西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6條規定,青島華地熱力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書之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在收到催告書次日起3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力。然而,該公司仍不履行。萊西市環境保護局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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