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針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冬季采暖季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氣象條件差、重污染天氣多發的實際問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提出,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在錯峰生產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據悉,同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據了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發展分布式能源,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擴大城鄉集中供熱范圍。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機組應當實現超低排放,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規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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