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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李生晨9日向記者披露,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在玩耍中被裸露電線擊傷至一級傷殘的少年周陽,獲得醫療依賴費、護理費、殘疾人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類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20余萬元。
據介紹,2004年8月8日晚7時左右,12歲的小周陽與鄰居兩個小孩在原伊克昭盟(現鄂爾多斯市)工業學校家屬樓的涼房頂上玩耍時不慎被通往市公安局鍋爐房的380伏裸線擊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鄂爾多斯市中心醫院診斷為電擊昏迷,肝損壞;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醫院診斷結果為:電擊傷,植物狀態,肺部感染,癲癇,低蛋白水腫,褥瘡。診療意見為:患者以植物狀態生存。法醫鑒定為“一級傷殘”。
經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擊傷周陽的輸電線是1985年由原伊克昭盟工業學校申請架設,1994年原伊克昭盟工業學校在其教學樓旁邊建起家屬樓及二層的涼房,其院內一段380伏裸線通往鍋爐房時途徑家屬樓及二層的涼房,距這一段裸線水平距離為1.15-1.5米之間。2000年,原伊克昭盟工業學校于與原伊克昭盟財經學校、原伊克昭盟技工學校合并為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2002年3月,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搬到原伊克昭盟工業學校院內。因此,一審鄂爾多斯市中院認為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鄂爾多斯市電業局東勝供電局以及周陽的法定代理人(周陽父母)都對此事件負有相應的責任,因此判定四方共同承擔167.5萬元賠償金:職業技術學校承擔30%、市公安局承擔30%、供電局承擔10%,共計近120萬元;周陽的法定代理人承擔30%。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下達后,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鄂爾多斯市電業局東勝供電局分別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相符、承擔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和計算標準、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基本一致,判定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和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供電局的上訴理由成立,因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定醫療依賴費、護理費、殘疾人賠償金及其住院治療期間醫療費、交通費、伙食費、護理費共計167.5萬元,分別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承擔40%、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承擔30%,共計近120萬元;周陽的法定代理人承擔30%;精神撫慰金4萬元則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承擔2.4萬元,鄂爾多斯市職業技術學校承擔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