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3〕1151號)規定,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對所生產的建材產品摻兌上述廢渣比例不少于30%的,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