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一家公司擔任司爐工,其正常工作時間從19時至次日7時。去年9月3日,張先生收到公司通知,稱自當天起其不再要他擔任司爐工。接到通知后,張先生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仲裁裁決僅支持了加班工資和夜班津貼,對高溫費不予支持。為此,張先生訴至法院,提出了270元高溫費等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認為,在高溫季節,鍋爐運轉時周圍溫度達到43℃至45℃左右,公司應當發放高溫費。公司則辯稱,鍋爐周圍的溫度比正常溫度略高5℃,但高溫期間已提供冷飲和綠豆湯,故不同意支付高溫費。法院認為,根據《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符合特定情況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場所清涼飲料的供應。張先生的工作環境確存在高溫情況,公司亦確認鍋爐周圍溫度高于常溫5℃,故應當支付高溫季節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