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鹽都區法院審結一起因鍋爐爆炸毀壞鄰居財物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酒店承包人耿如香、金安高一次性賠償原告征曰齊房屋、財產損壞損失、經營損失、房租損失等合計人民幣10.6萬元。
2005年10月10日,耿如香承包經營集餐飲、沐浴、住宿于一體的鹽都區新區夢香大酒店。2006年12月,金安高與耿如香約定各出資一半共同經營夢香大酒店,并參與實際經營。2007年3月21日6點40分左右,夢香大酒店鍋爐發生爆炸,致與夢香大酒店相鄰的征曰齊房屋的門窗破損,墻體多處裂縫,其他生活設施及財物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壞。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為此,征曰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損害他人財物的,應當恢復原樣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合伙經營的,應當由合伙人共同賠償。經過法官法律釋明,說服疏導,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