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鐵路局太原物資供應段與被告廣東遠大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簽訂了鍋爐購銷合同,原告按約將定金64530元電匯至被告賬戶,被告于2002年3月18日只將鍋爐主機一臺送至原告指定交貨地點,鍋爐配套輔機一直未交付履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致使該鍋爐閑置七年未能使用。
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太原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人員多次電話聯系原、被告,并通過耐心細致的溝通,使雙方均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為此,審判人員又約定雙方當事人于7月21日來法院當面調解。雙方當事人通過商談,矛盾焦點集中體現在閑置七年之久鍋爐配套電器能否使用,責任誰擔,雙方分歧較大,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談判陷入僵局。由于被告參加調解的委托代理人事事須向其公司總經理請示,審判人員便多次打電話給被告總經理,曉以利害,并適時提出了一個雙方均表示同意的妥協方案,使這起長達七年之久的合同糾紛得以和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