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為嚴格控制供熱燃煤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該市近日下發《關于嚴格控制燃煤供熱鍋爐房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及環城四區建成區內不再新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房,并逐步淘汰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既有燃煤供熱鍋爐房。
根據《意見》,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及環城四區建成區內新建建筑供熱原則上采用熱電聯產、燃氣或其他清潔能源。新建公共建筑有供冷、供熱需求的,應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燃氣作為冷、熱源。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燃氣和其他清潔能源尚未覆蓋的區域,確需新建臨時燃煤供熱鍋爐房的,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部門作出改燃并網書面承諾,改燃并網時無條件拆除。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既有燃煤供熱鍋爐房逐步由熱電聯產和燃氣替代。熱電聯產管網覆蓋的區域應當優先采用熱電聯產替代。
根據《意見》,該市還將從審批上嚴控燃煤供熱鍋爐房建設。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各區縣(包括有審批權限的各類園區、功能區)和有審批職能的市有關部門不得再辦理燃煤供熱鍋爐房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造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此類項目統一由市發展改革委辦理核準(審批)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供熱辦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本市環保、建交委等相關部門將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擅自建設燃煤供熱鍋爐房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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